公安机关要对医药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介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制售假劣药品、非法行医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加大侦查侦办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广播、影视、报刊发行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广告发布审查制度,严格广告审核把关,强化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严格规范各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参加专项整治期间的督查督导。
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3月1日一3月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自治州成立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安排部署全州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将联络员名单及时报送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9年3月11日一5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一)自查清理。各县市、各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告知辖区所有行政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执法检查。各县市、各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各县市、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复查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重点督查。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9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总结阶段。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报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永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科长)、白文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科科长)。联系电话: 2322093,2346276;传真:2327651,2346276。由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