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5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