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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用款人主要职责

  (一)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三)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及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属于市、县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属于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属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述项目均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第十条 项目审核。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用款人的资格、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自治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最终审定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计划、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还应提出申请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征求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意见,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项目用款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指定借款人下达通知时,应列明如下事项:具体项目的用款人;市、县项目或自治区项目,如属于自治区项目应列明区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借款项目调整视同项目重新申报,按照借款项目申报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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