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增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未经市政府批准,但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新增项目,需要预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长审批。尚未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项目需要预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上报市长审批。
(四)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预算调整的审批。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当年执行中要求追加或调整预算资金的、实施方案调整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已立项但在执行中超概算的(指超项目概算在10%以上、概算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设筑面积5%以上或者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上报市长审批。
(五)市政府投资项目调度资金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调度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长审批。
四、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具体分配审批
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初步审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预算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长审定。原则上不再新增专项资金。
已列入计划的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拟定后,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具体实施中,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核准,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
五、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强对各部门制发文件中涉及财政支出内容的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制发的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文件(包括代拟稿、各类会议纪要),凡涉及财政支出相关内容的(包括要求增加财政支出的),需经市财政部门会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市长审批。
(二)加强对各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市各有关部门的财政性结余资金隔年未使用的,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管理。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且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的5%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