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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并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企事业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指导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难度大、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或危害程度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并制订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治理责任单位、整改治理督办单位、整改治理内容、整改治理措施和整改治理期限。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在治理期间,仍然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专家论证或中介机构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专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验收评估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采纳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完毕后,隐患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书面申请,督办单位收到核销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查验收,或由隐患责任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隐患整改评估;经验收合格或凭中介机构评估合格证明,由督办单位向作出挂牌决定的政府或单位申报,由作出挂牌决定的政府或单位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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