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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凡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经费,应当由当地政府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

  企事业单位隐患整改经费应当列入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九条 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职责分工,建立市、县、乡、企事业单位四级事故隐患库。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半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抽查活动,掌握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指导、监督、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组织职工排查隐患,并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事业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与技术优势,指导、帮助同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必须树立隐患就是潜在事故的理念,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突出抓好道路交通、企业“三合一”、无证无照、人员密集场所、违法建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建档监控和定期上报等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对企业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危险性较大操作岗位等,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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