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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和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

  第六条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

  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 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费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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