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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 严格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巡回检查,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严格瓦斯管理台帐、瓦检日报管理,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等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停局部通风机放炮,严禁撤末端风筒放炮,严禁“一风吹”违规排放瓦斯。三是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四是严禁采用巷道式采煤(即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一是煤矿安全检查一律实行暗访制度,要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提高执法检查效率。安监部门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二是负有煤矿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对无证非法开采的,证照不全非法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继续生产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四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继续执行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并在媒体上曝光。建立完善违章矿工“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违章或一般违章屡教不改者,安监部门录入市、县安全监控平台内部公开信息,半年之内全市煤矿不得录用。五是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资源整合矿井,尽快完善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确保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序整合、安全整合。

  (五)加快组建县域矿山救援机构,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各产煤县要建立完善由政府支持引导、安监部门技术指导、统一调度、企业法人独立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矿山救护队(公司)。各县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基地,配齐救护人员和装备,取得三级矿山救护资质。二是加强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要强化救护队员体能和技能训练,加强救援装备维护和保养管理,熟悉区域矿井基本情况,不断提高实战能力。三是全市煤矿企业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配备2-3台正压氧气呼吸器,并选送人员到市矿山救护队接受救护知识和救护技能的培训,使之能“戴机”下井救援,提高矿工自救互救能力。四是煤矿企业和其他井工开采企业要认真分析矿井灾害,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风演习和应急预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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