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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 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节后恢复生产前配齐专职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具有煤炭专业助工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落实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维简费”。古蔺县、叙永县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泸县在原缴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标准,使之尽快达到要求。加强各种费用的专储管理与使用。

  3.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订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向县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要建立隐患分级管理机制,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市级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报告。

  4.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5. 狠抓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依靠素质保安全。一是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二是各县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节后复产前、农忙季节矿工身心疲劳、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好矿工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复训工作;对新工人要严格培训,未经培训的新工人不准下井作业;要组织开展好顶板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防治水钻探工和机械化作业操作技能等专业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三是市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当年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新要求,组织开展煤矿“三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继续教育培训;要强化驻矿煤监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煤监员驻矿监管水平。四是煤矿企业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级煤矿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脱产、半脱产等形式的中长期培训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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