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铁道处。拟订全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战略、相关政策、体制改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评估、论证、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七)法规处。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九)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75名(含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稽察组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管理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省能源管理工作。2.省能源局拟订的全省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法规草案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政府。3.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提出安排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4.省能源局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5.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6.省能源局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