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