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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8〕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做好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采取集中公示和单独公示两种方式。通过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行公示;未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执收单位在收费窗口(点)公示。
  三、涉企收费和价格按年度审核公示。进驻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公示申报内容交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物价、财政部门申报;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执收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向物价、财政部门申报。物价、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审核完毕,同时抄送公示单位;公示单位应于3月底前公示或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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