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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十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中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二)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和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它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四、统筹各类群体就业,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力度

  (十三)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以大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为主要对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帮扶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服务制度,在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援助活动,及时向零就业家庭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十四)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以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为主要对象,主要依托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优先安排见习,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用人单位进院校送岗位、完善网络招聘平台、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方式,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于家庭困难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就业援助,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计划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年内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大力鼓励和倡导自主创业;县(区)级以下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主要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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