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或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省财政厅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本级企业依据预算单位或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七条 省本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须在2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3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5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直接上交省财政。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省本级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或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和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