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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28号 2003年12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开展户籍信息清理工作,夯实征管基础数据

  户籍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决定着税收执法力度、决策判断和征管质量考核等。特别是实行与工商、国税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后,虚假数据将直接影响政府信用、纳税信用,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必须全面开展户籍信息基础数据清理,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非正常户、欠税数据。

  (一)加强非正常户清理。目前各地在非正常户的管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年历史冗余,该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注销、认定程序不规范、或因系统软件操作重复统计等等问题,影响工商、税务的信息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全面核实非正常户的户数。

  1、各基层地税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非正常户的清理。在清理中,对照非正常户纸介质档案资料和系统数据进行逐户核实,对程序不到位的应予以补正;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正常户,经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剔除。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但是,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3、清理所属期截至2003年底。鉴于全省将于2004年1-2月开展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的网络交换共享,该项清理工作应于2004年1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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