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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

  七、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要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和医疗费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退出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诚信服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
  八、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夏永智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最低生活保障局局长何文艺、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显平、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晓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兴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邹冀梅、市残联副理事长蒋有鹏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定价,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在校、托幼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和低保对象及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保险工作;各级残联负责本级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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