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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二)鼓励城镇居民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基金筹集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同人群分别确定筹资标准。成人居民年筹资水平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儿童年筹资水平不低于90元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成人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当地财政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按当地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50元,当地财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学生儿童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当地财政20元;城镇困难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助95元,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25元、当地财政25元。
  六、基金支付和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要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应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应规定的基础上降低20%,同时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规定比例分担。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50%,总体支付水平控制在60%左右。
  (三)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的2倍确定。患特殊疾病的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在年终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按不同人群再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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