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或天津市批准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有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经初审合格后的申请企业递交)。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有明确的合作研发机制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条 申请产学研合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学研各方有明确的合作机制,目标分工科学合理;
2.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对在园区企业实施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资助1个项目。
第十二条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进入华苑产业区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实际需求情况,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形式包括无偿资助、投资入股等。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资助对象是企业,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2.产学研合作载体建设方案、产学研合作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相关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相关专利情况检索报告及其它证明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产业技术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开发、工具软件、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等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技术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产业技术平台的领域必须是园区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
2.产业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申请单位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的场地,具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
3.为华苑产业区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平台,按照服务功能和投资规模,每个给予100-50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