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2日)废止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产业技术平台建设的资助办法(试行)
(津园区管发[200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园区工发[200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苑产业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园区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技术平台的确认和资助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的年度支持重点和计划金额由园区科技局提出方案,报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火炬发展金中列支,由园区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二章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研究开发机构,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一般是指经省市以上(包括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机构。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有省市以上(包括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正在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同时研发机构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快速增长(每年应达到30%以上)。
第七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施的、对园区产业创新有重要影响的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每年度资助1个项目。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