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保留其安置资格,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对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各级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
自主创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支持企业(不含国有、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来人员。外地人员来沧创业的,可凭身份证或暂住证直接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凭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可在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七)公职人员。对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业的,给予经济补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编制和身份,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第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工资总额100%的补偿,第二年80%,第三年50%。3年内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原职级安排。
(八)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扶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处于起步期、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积极争取并用好创业风险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接转抵扣。
(九)其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服务型企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商业零售企业的,当年新安置的上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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