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
(五)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行征缴分离。原则上由当事人到征收主体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或由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缴款的,由征收机关或委托征收机关征收。由当事人直接缴纳的,按照就近缴款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于当日最迟在五日内解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末将收缴的社会抚养费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解缴同级国库。
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填写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作为征收机关缴款附件。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分期缴纳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滞纳金)。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弥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费用。其中,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资金不得低于征收总额的65%。年终结余的社会抚养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主要包括印制各种执法文书工本费、调查取证差旅费、支付银行手续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等支出,不包括机构运行和征收人员经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二、终止妊娠保证金标准收取和退还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及时如数退还;没有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冲抵按标准计征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