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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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