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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五)负责市场场地、内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六)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七)做好市场内部卫生、防火、交通、治安等项工作;集贸市场设清洁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早、夜市应明确经营场地和经营时间,做到市撤场净。

  (八)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集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租赁、代储代运及信息咨询等项服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不得在本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实施登记管理;

  (二)指导、监督集贸市场服务机构对市场进行日常管理,帮助、指导市场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集贸市场治安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市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收取市场管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七条 收取市场费用应持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或对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二十八条 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登记,按指定地点、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经营的商品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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