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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港口(码头)、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河堤、绿地和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同沟共井;

  (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四)非市政管线让市政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干管线让主干管线;

  (五)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六)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范;

  (七)不得穿越或占用地下排水管道建设项目预留的地下空间;

  (八)不得占用路树种植、路灯建设的位置。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开工前定线。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覆土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和挖掘后的城市道路路面的修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单位报送变更设计图纸,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工竣工时间、监督电话,置于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施工作业范围内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地下管线施工遇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需迁移其他地下管线的,有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的单位应当重新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城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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