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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韶关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建设计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报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通知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报送管线建设计划,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依法向规划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向城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划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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