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是为实施全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防治、扑灭与损失补偿,建立植物检疫性病虫预警系统,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应根据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从本级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
第三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按疫惰区域类别实行地区差别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和额度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预警监控站和部分重点市(州)预警监控区域站的主要仪器设备添置及监控费用支出;植物检疫技术试验研究;农作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调查、防治和扑灭,包括进行普查监测、宣传培训、紧急隔离、无害化处理、扑灭、喷药保护所购买指定生产供应商提供的农药、物资和施药器械等支出;因铲除疫情对农民损失的补偿。
第五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申报程序:疫情发生后,当地农业部门根据疫情发生面积,测算出农药、物资和施药器械等需求量;对农民补偿部分,由当地农业部门对染疫销毁的农作物品种、面积、数量进行核定,并分户登记造册和签字。以上两项内容由农业部门汇总并按规定测算出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定,确定经费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第六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的监管,对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应按规定落实到位,对农户的损失补贴要按标准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并将发放情况按户进行公告公示。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害生物防治补偿经费的使用情况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财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