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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7]21号)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最低工资标准

适 用 范 围

580元/月

6.00元/小时

(原460元、5.00元)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500元/月

5.50元/小时

(原400元、4.50元)

黄石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

460元/月

5.00元/小时

(原360元、4.00元)

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大冶市;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420元/月

4.50元/小时

(原320元、3.50元)

丹江口市、郧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京山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380元/月

4.00元/小时

(原280元、3.00元)

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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