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要求编制。
第七条 根据绝大多数移民意愿确定项目。移民意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移民意愿调查。内容包括:移民村组基本概况、移民代表的产生、表决结果、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村委会签字盖章。将整个表决过程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料和立项的依据。
(二)移民代表的产生。由移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移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召开移民代表会议,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单项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所在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编制建设方案(达到技施阶段深度)。
第九条 单项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编写建设方案。设计费在概算中列支。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条 编制年度计划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起止时间、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及主要工程量、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移民受益情况、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联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要求编制,以当地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上报。
(一)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同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共同踏勘项目现场、审查项目;
(三)年度投资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每月25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编报施工统计月报,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直至工程完工。每年11月底前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