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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沈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粮食局为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有关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质、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是否相符的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三、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分为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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