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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大沽夹河管理办法


  对自然形成的沙洲、草滩等阻水障碍,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规划,组织清除。

  第二十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章 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市区之间的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挖砂、取土、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昼夜取水能力1000立方米以上的抽水站,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水源调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采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市)河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林业规划用地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采挖单位或个人要先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二十六条 河道维护管理费、河道水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防汛岁修、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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