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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金霉素征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金霉素征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4]5号)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饲料金霉素征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国税发[2003]138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速查手册》中标注的饲料金霉素(23099010)征税率有误,浦城正大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金霉素的征税税率仍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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