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手续办理时间,按规定时限减半。其中对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事项,各部门应督促区县按此时限办理。
第十四条 对经审定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积极协助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办结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上,通报各自对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结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审批进度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退出制度。对于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的重点项目,因特殊因素(如国家政策调整、资金无法落实、拆迁难以启动等)确无法继续推进的,经推进小组研究同意后退出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八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周报制度。
各建设单位于每周五前填报《北京市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展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和急需协调的问题。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于每周五前填报《北京市扩大内需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审批情况表》,盖章后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即时信息沟通,向市领导反映项目即时进展情况,及时征集建设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二十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审批过程依法、高效。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及时总结,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