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员单位主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三、项目申报
第四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本单位实际,将急需审批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其中:各区县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区县重点建设工程,并经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认;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主体,初步确定选址和投资来源,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已基本具备审批条件,原则上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提请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讨论的项目,并在会前一周通知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项目审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牵头召开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提请上会项目进行初审。各成员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相关市政府副秘书长定期召开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对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的申请进入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以下简称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
经推进小组秘书长联审会同意的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并形成会议纪要;秘书长联审会协调后各部门意见仍不一致的,提交推进小组组长专题会审议。
第八条 推进小组组长定期召开专题会,听取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重大项目的进展调度情况,研究需协调的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手续办理
第九条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两日内,在《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上盖章。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依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同时向各需要审批的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保证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北京市扩大内需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对于各审批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要求,由各审批部门之间直接沟通,缩短办事时间,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六、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推进小组办公室初审会、秘书长联审会和组长专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