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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6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71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等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和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在审核中,应遵循哪种信息先到就先使用哪种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原则,既:稽核信息先到就使用稽核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认证信息先到也可先使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2月27日发布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4.1版对接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和认证信息分别做出了标识,系统在接收和审核外贸企业退税时,只要上述一种信息存在,就可以使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税行为发生,各地退税机关应严格对使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后续监控和检查工作,必须定期启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异常发票检查模块”进行监控,将认证信息与稽核信息进行复核,凡比对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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