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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等关于贯彻自治区七厅局办桂价查[2005]318号文件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

南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七厅局办桂价查[2005]318号文件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
(南价检[2005]7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办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联合下达的《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2005]318号)文件精神,为开展好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我市教育收费检查的范围是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重点是我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对群众反映(举报)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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