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闽价商〔2009〕1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保障水电发电企业合理收益,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对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认识
水电属国家政策扶持的可再生能源,规范小水电上网价格管理,对促进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探索小水电价格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价格引导合理投资开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部分地方、一些业主仍存在无序开发和盲目转让情况,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各地要提高对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审批条件
为抑制无序开发小水电,破坏水力资源行为,各地在审批小水电上网电价时,必须严格把关发电企业的上报资料。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
(二)有权部门批准其所发电量并入电网运行的批复文件。
(三)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购电合同。
(四)有关成本、价格审核资料。
三、调整新建小水电上省网的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综合考虑新建水电站水力资源较差、发电小时下降、单位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以及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征收库区基金、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因素影响,调整2009年1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省网的上网标杆电价,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千瓦时
总装机容量 | 库容调节系数(β)% | 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上网电价 | 一般纳税人含税上网电价 |
小于0.1万千瓦 | 不分调节系数 | 0.290 | 0.323 |
0.1-5万千瓦以下 | 8≤β<20 | 0.330 | 0.367 |
3≤β<8 | 0.310 | 0.345 |
β<3 | 0.290 | 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