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南价格函[2005]13号)
武鸣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请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的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
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可采取目标管理方式,与政府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提供污水、垃圾处理的经营服务。据了解,你县目前没有成立独立的污水处理企业,也没有与政府部门签定委托经营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没能得到自治区发改委的认可,污水处理厂的厂址没有选定。因此,不具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再报我局审核,以便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