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后备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企业上市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后备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大政策引导与扶持力度,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1.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后备企业垫付上市前期费用。垫付每户企业的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在3年内未实现上市的企业,要如数退还垫付资金;成功上市的企业,除垫付资金作为奖励外,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2.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3.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
4.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发展改革、国资、房管、税务、国土资源、工商、交管等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
5.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施供地。实施上市(包括进入辅导期)企业原有用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如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可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予以办理。
6.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银行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这些企业在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权限和企业财务状况,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具有成长性的被兼并企业的逾期贷款给予适当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