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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确保项目用地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24号)规定,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市、县要及时修改或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政府尽快批准修改方案,不占基本农田的,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理。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省国土资源厅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为尽快启动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1、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2月25日前将立项报告报发改委,发改委必须2天内批准立项报告;(责任部门:市、县发改委)

  2、根据立项,市、县规划建设部门必须在5日内完成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界址的确定;(责任部门:市、县规划建设局)

  3、根据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界址图,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3日内完成土地供应及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等相关手续。(责任部门:市、县国土资源局)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自来水公司、市重点办、市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等)

  (三)奖励措施

  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并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签订责任书。每年年底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县(市),给予一定奖励,并报请省政府给予进一步奖励。(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2009年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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