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全市廉租住房建设总目标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新增16041套廉租住房。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1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2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二)建设方式
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棚户区改造配建和结合棚户区改造解决等多种方式,具体建设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筹集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根据政策,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中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300元;西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400元。我市11个县(市)享受西部大开发延伸县政策,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中心城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市、县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县(市)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自行融资。
(二)投资核定和补助资金拨付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2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要及时启动抓紧廉租住房建设,争取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廉租住房新建、配建或者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不能用于购买、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