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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

  全市廉租住房建设总目标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新增16041套廉租住房。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1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5347套廉租住房,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2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二)建设方式

  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棚户区改造配建和结合棚户区改造解决等多种方式,具体建设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筹集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根据政策,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中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300元;西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400元。我市11个县(市)享受西部大开发延伸县政策,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中心城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市、县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县(市)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自行融资。

  (二)投资核定和补助资金拨付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2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要及时启动抓紧廉租住房建设,争取国债转借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廉租住房新建、配建或者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不能用于购买、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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