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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规费减免政策
  18、自2008年9月1日始,全面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1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停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副照工本费。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业登记注册免收一切费用,一般不检查、不处罚。

  21、在市场监管中,除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等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案件外,对初次或一般性违法经营案件,一般不予处罚。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22、对返乡农民工进城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进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且进行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比照国企下岗职工自主创业规定,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有关贴息资金在涉农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了养老保险,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23、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巩固林权抵押、信用共同体贷款、订单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加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等多种信贷模式,开办农民住宅、水域滩涂、果园、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收益权、渔权、矿产各类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质押权贷款。

  24、困难企业录用返乡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25、对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技能鉴定,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服务。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行、市农发行)

  五、社会保险待遇政策

  26、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本级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本地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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