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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函[2006]3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公告。鉴于走逃、失踪的纳税户有其数量多、时效性强等特点,特制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走逃、失踪的个体“双定” 纳税户因其数量较多,若在中央或省级媒体上公告,税收的成本大、时间较长、收效甚微。为了较好地发挥欠税公告作用,降低税收成本,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授权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对走逃、失踪的个体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个体性质的非正常户欠税进行公告,各地应按照《办法》的公告时间、内容和要求及时进行公告,同时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公告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备案。

  二、走逃、失踪的企业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企业性质的非正常户欠税,先由各设区市按照《办法》的公告时间、内容和要求及时进行公告,同时向省局征管处报送公告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省局集中全省同类企业欠税情况后,统一在中央或省级媒体上公告。

  三、省局目前正在建设对外纳税服务综合网站,待综合网站运行后,所有新产生的欠税公告都必须在省局纳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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