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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征缴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征收方式、解缴方式、预算管理;收费和基金项目的执收主体变更情况;执收部门或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等情况。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清理规范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物价、民政等部门配合。具体分为以下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3月20日)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附后:填表时附表扩A3纸使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汇总阶段(3月21日-4月5日)

  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市本级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扩权县(市)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4月5日前报省政府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制度阶段(4月6日-6月30日)

  市财政局将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附件3:
沧州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截至目前,全市范围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外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或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同一性质、重复设置或依托政府职能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造成多家交叉收费的收费项目,予以调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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