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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八、搞好社会保险服务,解决返乡农民工后顾之忧。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返乡农民工”经办窗口,为返乡农民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返乡农民工可凭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或养老保险参保手册,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返乡农民工”经办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其在外省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等手续,由续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办理。

  返乡农民工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其在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我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我省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对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根据其个人意愿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要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研究,尽快按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农保经办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开展“党员联系帮扶返乡农民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已建立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挂点联系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返乡农民工联系挂点内容,挂点领导要深入一线,及时掌握情况,充分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当地政府、用工企业以及返乡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企业用工进行帮扶、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百局帮百村、百企带百村、百居(社区)联百村”帮扶任务,组织党员、干部与返乡农民工开展“一对一”结对联系帮扶。重点做好“五帮”,即帮思想、帮温饱、帮就业、帮创业、帮维权。对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民要实行个性化服务,并在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优先安排,力争每户解决一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与返乡农民工比较多的乡镇联系挂点,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与当地政府一道制定帮扶农民工就业创业有效措施,加强就业信息、培训资源、创业指导、创业资金的调度,切实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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