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协和医院病房床位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6]1号)
南宁市协和医院:
你院《报告》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及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规定:“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你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病房床位收费可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你院在制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时必须坚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律收费行为,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