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9修正)

  第八条 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享有草种新品种权。草种新品种权人可以自行繁殖推广新品种,也可以有偿转让新品种权。

  第九条 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草种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草种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草种烘干设备,草种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草种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

  (四)经省以上畜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草种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草种生产的初、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省畜牧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定期公布全省主要草种。

  第十条 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的,应向省畜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产许可证;不予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

  第十一条 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应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地块环境、原种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草种流向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草种,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能正确识别所经营草种品种和质量的人员。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少量草种有剩余的,可以在乡(镇)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第十四条 草种经营者应在固定营业场所销售草种,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省畜牧管理部门建立的草种生产基地生产的草种,由省畜牧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

  第十六条 销售的草种应加工、分级、包装,但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但应注明分装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