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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9修正)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畜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草种工作;市(州)、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畜牧管理部门做好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畜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省草种种质资源中期库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草种种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草种种质资源。

  第六条 草种品种培育应适应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品种。育种单位提供草种新品种时应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

  第七条 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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