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将本部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情况及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测算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在批复当年部门预算指标的同时,批复部门结转指标,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经审核,认为部门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的,可以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在部门决算中,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按照财政专项结余和部门专项结余两种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部门报送的结余资金情况应与部门决算报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政府采购办向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提供预算年度的政府采购目录,部门主管处室和预算处据此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
(二)政府采购办于每季度终了后对前一季度项目支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情况(项目预算数与合同金额之差),分单位按项目列表反映,分别送主管业务处室和预算处。
为便于审核,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在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时,要在表内“财政资金主管处意见”栏内注明资金性质(如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支农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
(三)部门预算主管业务处室与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部门专项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隐瞒不报、不迟或挪用财政资金的部门,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试点改革的部门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