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5〕39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略)
3、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略)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或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当年尚未实际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农支出、企业挖潜改资金等专项资金)结余。市直部门应当对人员经费支出结余、公用经费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