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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总部名称: 总部性质:□投资性 □经营性
企业地址: 认定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资助项目公司情况申请资助总额批准资助总额市级区级
开办资助     
租房资助租赁办公用房面积    
 
购建办公用房面积    
 
奖励年营业额    
 
区商务委意见: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市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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